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6司冻377号)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成民初字第789号】。
    《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表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700万股被冻结(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03%),冻结日期从2006年9月14日至2007年9月13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