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藏科发〖2000〗157号、158号文批准, 西藏自治区政 府认定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为西藏自治区高新技 术企业,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于2000年1月12日派员到本公司总部, 对上述两企业 进行授牌。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元月18日接到西藏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藏国税〖2000〗155 号文件—《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 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公司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免征企 业所得税五年,并批准公司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五年期限从2000年开始计算。
    另,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我公 司拥有该子公司90%的股权。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