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藏证监函【2007】42号《监管函》。该42号《监管函》认为我公司未能有效落实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公司下达的【2007】20号《监管函》所要求的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发布的公告),对此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向我公司下达了进一步的监管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1、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1.5亿款项及固定收益的具体回收细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回款的具体期限、数额;以上东阳光第三、四期销售收入和上东阳光项目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作为还款担保;由我公司派出财务人员进驻上东阳光项目部,参与该项目的销售财务管理,监控资金使用及销售回款情况。
    2、明确相关工作责任,成立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项工作组,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收到《监管函》后,我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我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向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出了"关于落实《监管函》要求的函",要求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号和42号《监管函》的要求,于2007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我公司以下事项:
    1、我公司将于近期派出财务人员进驻上东阳光项目,对上东阳光三、四期的全部资金流动进行监督,以确保我公司1.5亿投资款及2400万优先固定收益的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账号进行共管、所有销售收入只能用于支付与该项目建设有关的支出、参加公司的各项经营决策会议、对我公司所派财务人员给予各方面的支持等。以上财务监督直至我公司款项全部收回为止。
    2、按《监管函》要求制定明确还款进度计划。
    3、提供明确的资产抵押担保计划。
    二、我公司已成立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组,加强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协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必要的措施,尽快达成能够保证上市公司利益,并切实可行的补充协议,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