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2日与西藏火柴厂签署了资产转让合 同书,该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因西藏火柴厂拖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西藏火柴厂自愿 将其在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28%出资中的23%转让给本公司,以冲抵西藏 火柴厂拖欠本公司债务人民币280万元中的230万元。西藏火柴厂欠公司的剩余债务 另行约定偿还方式和时间。
    二、西藏火柴厂转让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23%出资给本公司后, 火柴厂 持有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为5%,西藏火柴厂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依 法享受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公司受让西藏火柴厂在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23%出资后, 加上其 原持有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62%出资,共计持有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85% 的出资。本公司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依法享受西藏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