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20日在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南一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五人,代表股份273,261,1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39,011,169股的62.24%,受李维董事长的委托,本次股东大会由余前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3名董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1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逐项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273,261,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二、同意《关于与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本项议案是在关联股东——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口国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其中:同意票为80,885,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得出如下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