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或修改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9日在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南一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五人,代表股份160,741,8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5,741,864股的68.19%,受李维董事长的委托,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余前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3名董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2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逐项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建立“罗顿通讯技术中心”的议案》。
    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本公司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即位于上海市浦东南路2166号的低端网络产品、网络安全产品项目的研发中心近期将无法实施,经研究,本公司决定将上述研发中心迁至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内。2002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公司”)签署协议,本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10000万元委托沙河公司在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内承建“罗顿通讯技术中心”项目。由于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低端网络产品、网络安全产品项目的总投资为19000万元,因此,本次投资的金额在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内。
    本项议案是在关联股东———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口国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其中:同意票为47,579,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二、同意《关于向光大银行借款2亿元展期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2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于2002年12月28日到期,因公司业务需要,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继续申请上述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人民币,期限5个月(2002年12月28日至2003年5月28日)。
    其中:同意票为160,741,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得出如下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