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7月23日在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南一楼多功能厅举行了二00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五人,代表股份1607418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5741864股的68.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向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借款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日前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向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借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
    其中:同意票为160741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二、通过《关于购买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日前,本公司与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控股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21600万元,向博鳌控股公司购买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水城大灵湖规划区万泉河侧180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国际友好村,度假别墅区等项目。
    本项议案是在关联股东—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口金海岸罗顿国际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其中:同意票为234683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0股。
    受李维董事长的委托,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余前董事、总经理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得出如下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