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规 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公司决定拟对公司章程有关 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原文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如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不时颁布、发布的规定或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对股东 大会履行职权的方式、方法、程序或内容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如本章程的规定 与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公司将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原文为: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任职资格、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提名、选举、 更换等方面的安排,按照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或发布的规定或规则执行。”
    三、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原文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50%)的单项对外风险投资项目。但 上述投资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该投资项目再投资的,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30%(含30%)以下的的单项对外风险投 资项目。但前述投资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该投资项目再投资时, 其增加额不包括在 内。如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不时颁布、发布的规定或规则对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有所调 整时,从其规定。”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原文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监事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现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监事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独立监事。独立监事的比例、 任职资格、 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提名、选举、更换等方面的安排, 按照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或 发布的规定或规则执行。如因独立监事的出现, 导致监事会成员的比例与章程第一 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公司将调整监事会成员并修改章程。”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