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8月30 日以通讯表决 的方式举行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 的董事7名。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同意《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因本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条款不适于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决定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本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原为:“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50%(含50%)的单项对外风险投资项目。但上述投资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该项目再 投资的,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现修改为:“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30%(含30%)以下的单项 对外风险投资项目。但前述投资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该投资项目再投资时, 其增加 额不包括在内。如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不时颁布、发布的规定或规则对董事会的决策 权限有所调整时,从其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同意《关于审议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议案》
    根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公司 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修订和补充的规章制度如下:
    1、《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2、《董事会对经营班子授权管理办法》;
    3、《财务管理制度》;
    4、《综合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