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6年1月 23 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月23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 2006年1月19日、1月20日和1月23日,每日9:30-11:30、
    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嘉兴禾兴路388号戴梦得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吴建元董事长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76人,代表股份135,928,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9%。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数为116,923,568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80.76%,占公司总股本的46.61% 。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68人,代表股份数为19,004,93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8.42%,占公司总股本的7.5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56,684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0.15%;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52人,代表股份1,966,507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1.91%;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共1312人,代表股份16,881,743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16.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改革方案要点
    以公司现有流通股本103,2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6股的转增股份,合计61,920,000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83股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以此换取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中宝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第一大股东恒兴力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
    (2)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至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3元。在中宝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该设定价格将相应除权计算。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参加表决的股东 135,928,502 133,179,653 2,684,729 64,120 97.98% 其中:流通股股东 19,004,934 16,256,085 2,684,729 64,120 85.5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116,923,568 116,923,568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议案1 1 杨小凤 879400 同意 2 冯健 643200 同意 3 宋天章 514548 同意 4 张世宽 492265 同意 5 何雅亭 481080 反对 6 陈犟 432208 同意 7 冯小华 400000 同意 8 何青青 399600 同意 9 易玉凤 399600 同意 10 李一芝 388100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