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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2日上午在公司四号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271556278股,占股份总数的61.7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大会经过有效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27155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2、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赞成票27155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3、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30,361,691.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57,924,464.66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88,286,155.6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4,262,346.74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2,131,173.37元后,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51,892,635.55元,扣除2003年6月已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共计88,000,000.00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363,892,635.55元。公司以2003年末股份总数44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32,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31,892,635.55元结转下一年度。赞成票271554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6%;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4、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票27155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5、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27155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27155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7、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27155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
    8、关于收购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四期工程的议案。
    决定对收购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1)、鉴于安玻公司是一家持续经营公司,评估基准日的流动资产--四期工程彩玻生产线生产的产成品已经销售,决定不对其产成品进行收购。评估基准日的产成品帐面原值为90830757.04元,评估值为111679957.7元。
    (2)、鉴于四期工程彩玻生产线中的两条玻屏生产线是由玻锥生产线改造而来,其原有的锥生产设备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决定不对该部分设备进行收购。该部分设备评估基准日帐面原值为112650137.00元,评估值为64894702.38元。
    (3)、在调整收购范围后,本次收购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帐面原值为1075150668.37元,评估值为1159227696.94元。
    由于此项决议涉及关联交易,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和河南安彩集团安阳实业开发公司作为关联方,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其他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121862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9、关于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的议案。
    由于此项决议涉及关联交易,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和河南安彩集团安阳实业开发公司作为关联方,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其他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121862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