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公司拟以货币资金收购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三条玻屏生产线及其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收购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够有效解决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有利于本公司未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本次收购是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本次收购的定价方式和定价原则符合资产收购与出售的国家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
    4、本次收购对全体股东是公平的,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陈顺兴 周秀月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