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针 对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安玻公司(持有本公司58.9% 份额的股份所做的 《关于增加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案》, 董 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对该提案进行表决, 决定将此项提案作为一项临 时议案提交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交易的相关内容见本公司〈〈关联交易 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登记办法已刊登在2002年3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请股东查阅。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控股股东 与公司拟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和提供 熔配服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易表 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本项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和安玻公司双 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对中小股东是公平的,没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陈顺兴、周秀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