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2001年9月24日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过,陈顺兴先生、周秀月 女士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提交2001年10月26日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经认真审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之规定, 陈顺兴先生和周秀月 女士具备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之规定, 陈顺兴先生和周秀月 女士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意见负责。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