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26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1,629,477股,占公司总股本14500万股的56.3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7%,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629,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敖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吕来明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盛稀土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8,000万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629,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该议案相关内容已在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公告中全文刊登,于2005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吕来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