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修改为:“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债、普通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修改为:“发行公司债券。”
    该议案尚须获得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4年10月9日下午2:00
    (二)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厅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一年期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2004年8月3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sse.com.cn。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修改为:“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债、普通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修改为:“发行公司债券。”
    (四)参加会议人员:
    1、截止2004年9月29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其他有关人员。
    (五)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股东请持如下资料办理股权登记:
    (1)个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所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上交所股票帐户卡;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所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上交所股票帐户卡。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62355380传真:010-62355381
    联系人:陶森、刘晶
    3、登记时间:2004年10月8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六)其他事项: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膳食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8日
    附: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股东身份证号码/法人代码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