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上海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继续冻结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持有的我公司国有法人股800万股(占总股本的5.52%)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冻结期限从2004年7月2日至2005年7月1日。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持有我公司国有法人股8000万股,累计冻结股本800万股。
    特此公告。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