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日前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489号民事判决书,对上海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未能履行与我公司的偿还货款义务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八万八千四百六十元,财产保全费十七万八千九百七十元,由泰兴市君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君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君海实业发展公司、上海君海基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君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八万八千四百六十元,由上海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附:一审判决结果
    2002年2月10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海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偿付我公司欠款人民币25492812.61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197125.04元。
    该事项已在2002年2月26日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