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王晓明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 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1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次大会于2001年6月18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 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22%。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各项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 会的股东以相关比例以上的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增发新股条件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1年申请公募增发不超过4000万股A股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发A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8.审议通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增发新股一切有关事宜 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增发新股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关于增发新股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增发新股后新老股东共 享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王晓明 律师
    20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