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4月3日在福州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运武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7名(钱江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李运武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新增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根据出口业务的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申请新增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期限半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李运武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新增1,800万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额度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根据进口业务的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申请新增1,800万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额度,额度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李运武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工商银行继续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的需要,继续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841%,借款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李运武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互保协议及提供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借款互保关系,双方签订2,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互相担保协议;并为其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李运武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2002年6月21日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互为对方提供1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互保协议书》(协议内容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于2002年6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意本公司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继续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李运武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截止2003年3月31日,本公司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9,815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7,245万元人民币和60万美元,无逾期担保事项。
    本公司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