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9月7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将其质押给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的本公司4120万股社会法人股重新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期自2004年8月11日到2007年8月11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