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27日,本公司接第二大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将其持有本公司的1680万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石羊桥东路支行用于贷款,质押期自2003年10月17日到2004年10月10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