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4元
    ●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9日
    ●除息日:2003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7月18日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02年末总股本109213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2763975元,占本次可分配利润的93.63%,剩余2167941.88元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9日
    2、除息日:2003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7月1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3年7月9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元;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2、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社会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自发放之日起在公司财务部领取。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
    联系电话:0471-5972266-8259、8269
    传真:0471-5972931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