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上午九点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董事周炜委托董事张羽中宇代为表决,董事俞伯伟委托董事吴振平代为表决,董事侯如山因公出差,未能出席董事会,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羽中宇先生主持,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后勤园区的议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02]78号文和自治区计委[2002]2046号《关于内蒙古高校后勤园区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公司在内蒙古大学东侧,赛汗区桥靠村集中开发高校后勤园区。项目建设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思路运作,一期工程投资8675万元,开发学生公寓、公共建筑及教职工住宅。该项目的建设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公司正在和内蒙古大学协商有关事宜,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披露相关信息。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