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01年9月13日至9月30日对我公司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重点对公司200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核查,主要就以下问题提出意见:
    一、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内蒙古鸿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收益确认不当,导致2000年度虚增利润800万元,按我公司占该公司39%的股份计算,我公司虚增投资收益312万元;
    二、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在计算2000年度利润时,由于部分会计帐务处理不当,造成虚减利润347.08万元;
    三、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在房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了房改帐务处理,违反了《会计法》有关规定;
    四、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根据呼市政府文件将市政府授予董事长的“市长特别奖”12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公司计提的用于奖励经营班子的“董事会特别奖”80万元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计入管理费用,违反了《会计法》、《公司法》有关规定。
    财政部于2002年8月15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行为做出处以罚款5万元、责成公司限期整改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对决定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落实,认为本次执法检查对于推动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公司已经自2001年开始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整改。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