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4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24日
    ●除息日:2002年7月25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2002年7月30日
    一、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5月28 日 召开的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1年末总股本109213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197722.50元,占本次可分配利润的 90 .78%,剩余1442132.10元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1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2年7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3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0.104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24日
    2、除息日:2002年7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7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2年7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471-5972266-8259/8269
    联系传真:0471-5972931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诺和木勒大街26号
    邮政编码:0100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