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2月22 日上 午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5354.1795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10921.325万股的49.0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羽中宇主持,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 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5354.17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按照董事会提议,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5 万元(包括差旅费)。在年度审计工作中,若工作量变动,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对收 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同意5354.173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反对0股,弃权 60 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简历参阅附件一)
    同意5154.17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6.26%;反对0股,弃权200 万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 有关规定做出的。(详细情况见2002年1月21日《上海证券报》)
    同意5154.17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6.26%;反对0股,弃权200 万股。
    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股东大 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事 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超:男,1970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1988-1990年内蒙古财经学院计统系攻 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1990年10月-1995年5月任呼铁局呼和工程指挥部办公 室主任;1995年6月-2 001年5月年任北京奇融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 001年6月至今 任呼和浩特立鑫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