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担任金宇集团的独立董事;
    2、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3、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4、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不存在重大隐瞒 或遗漏;
    5、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 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 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振平    声明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
    声明时间:2001年9月7日
    附: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姓名:吴振平
    性别:男
    年龄:33岁
    职业:教师、律师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称:副教授
    工作经历:
    1990年-2000年,任内蒙古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 院长等职。
    2000年至今,任内蒙古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心副主任。
    兼职:
1、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 委员2、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 理事
3、内蒙古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理事
4、内蒙古证券业协会 理事
5、内蒙古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6、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7、包头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