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22日下午三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监事杨贵因事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温利民代为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利民先生主持,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06年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6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