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8月8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将其质押给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的本公司4120万股限售流通股于2006年8月7日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于当日重新办理了质押登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12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质押期自2006年8月7日到2009年8月8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