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将公 司自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期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公告如下:
    (一)、2001年8 月 3 日 , 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签署编号为 011049《短期贷款合同》一份,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 从2001年8月14日至2002年8月14日止,贷款月利率为4.875‰。, 由复星集团提供担 保。
    (二)、2001年8月10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漕河泾开发区支行签署《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从2001年8 月 13日至2002年5月13日止,贷款月利率为4.875‰。,由复星集团提供担保。
    (三)、2001年8月29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陆家嘴支行签署(沪浦) 农银借字(2001)第900012号《借款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从2001年8月29日至2002年8月28日止,贷款年利率为6.1425%,由复星集团 提供担保。
    
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