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复星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3年10月28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二年为1.8%;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10月27日;
    4、除息日为2005年10月28日;
    5、兑息日为2005年11月3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复星转债”至2005年10月27日止满二年,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条款(六)”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复星转债” 从2003年10月28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二年为1.8%,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10月27日;
    2、除息日为2005年10月28日;
    3、兑息日为2005年11月3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5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复星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复星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复星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复星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5年11月3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复星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3年10月23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21-63325070;传真:021-63325079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