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日本大一电材株式会社债务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驳回日本大一电材株式会社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日本大一电材株式会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本公司货款2.8亿日元及利息(以人民币支付的,按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利息从1999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特此公告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