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1〉厦经执字第226-228号),鉴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厦门特贸有限公司一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公司股东厦门特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2484060股被继续冻结,其中16242030股冻结期限自2001年3月22日至2003年6月15日,另16242030股冻结期限自2002年1月17日至2003年6月15日。
    特此公告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