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与厦门特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对被执行人厦门特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9.36%股权共计32484060股进行拍卖。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拍卖的进展情况,有关拍卖结果本公司将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