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1〉厦经初 字第100-103、107-108号),现就其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厦门特贸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本公司股东厦门特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6242030股及其孳 息被予以冻结。
    敬请投资者关注。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