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19日在公司办公楼多功能厅召开,到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552,06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3%。其中B股股东没有参加会议,也没有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3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予以公告。并于2003年11月28日在上述报刊上刊登了延期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白纯波主持。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审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为公司境内外审计机构。
    同意552,0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关卓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同意552,0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通过《董事津贴方案》。
    同意552,0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通过《监事津贴方案》。
    同意552,0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蕾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现场出具了法律见证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