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锦州港”)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财会[2002]7号)以及ST锦州港披露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2002年度ST锦州港对以前年度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分别调减2000年、2001年净资产及2001年净利润466,268,017元、501,691,975元和35,423,958元。上述事项导致ST锦州港以前各年度披露的定期报告均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ST锦州港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