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接到第四大股东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的通知,通知称:2001年该公司为了偿还到期的辽宁省大型项目建设债券,从广东发展银行沈阳支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此笔贷款由辽宁能源总公司作担保,以该公司持有的4050万股锦州港的股权作质押。该笔贷款在2001年已偿还1500万元,尚有1500万元于2002年10月10日到期,经银行同意办理了一年展期,展期贷款继续由辽宁能源总公司作担保,用锦州港的4050万股股权作质押。
    由于我公司2001年没有接到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的通知,不了解此项股权质押事宜,所以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特向广大股东致歉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