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4月24日及同年11月24日先后与彩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签订了受让其持有的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共计31420万股股权的协议(该事项分别于2001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2001年5月29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2002年3月19日公布的本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
    近日,本公司接到彩虹集团通知函,通知函称:彩虹集团已接到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文件,该文件指出,2001年2月以来,彩虹集团转让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行为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行为。
    目前,本公司正与彩虹集团按照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文件要求协商返还股权转让款事宜。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