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6日在公司办公楼多功能厅召开,到会股东及其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552369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6%,其中B股股东及B股股东委托代表0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到会股东及其代表的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选举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剑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刘剑平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有55236982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00%;不同意票0股,弃权票0股。
    2.通过《关于修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55236982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00%;不同意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王云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