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最大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于近日解除了2000年8月以所持有的本公司1亿股法人股股份作为质押物,向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新阳支行贷款人民币1.9亿元的质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本息已于2001年10月23日全部归还)以及2000年9月以所持有的本公司3,700万股法人股股份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商业市银行地灵支行贷款7500万元的质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本息已于2002年9月4日归还)。二OO二年九月四日,东方集团又以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5700万股股份作为质押,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地灵支行办理8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质押登记手续现已经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