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总数9人,6名董事参与表决,张宏伟、关国亮、张耀军因出差在外没有及时参加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自查报告》。
    二、通过《关于拟定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的议案》
    拟定2002年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8万美元,差旅费用及其他费用另行支付。
    三、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的议案》
    决定改用《香港商报》作为公司在境外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并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稿(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的相应条款再次进行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即
    原: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金融时报和香港南华早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选择在上述任何一份或数份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或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在上述任何二份或三份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或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