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11 日在公司四楼会 议室举行。应出席会议董事10人,到会7人,1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 决权,2名董事缺席;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对公司巡回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制定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方案》, 决定按照沈阳证管办的要求认真落实整 改措施,并按规定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做出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参与组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决定参与 发起组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1亿元, 占该公司投 资总额的6.4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原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改制的基础上发起 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3895.64万元,其中,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证 券营业部和证券类资产出资,本公司等其他七家发起人股东以现金出资,按1:1价格 认购民族证券公司的创建股权。组建成功后,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一 家全国性的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是锦州港在涉足电信行业后又一重大投资举 措。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证券业,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可以优化锦 州港产业结构和投资组合,增强公司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建立公司新的业绩增长点, 进而提高对股东的回报率,并为公司持续性融资和发展创造条件。
    三、授权部分董事代表董事会签署在指定银行办理的每次人民币10000 万元以 下的贷款文件。
    四、同意增加港口建设工程投资计划7797万元。
    五、决定聘请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