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A(2001)OR No.00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 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至二零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的投入使 用情况进行了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这些资料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的要求进行的。本报告所发表的审核意见 是在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 的材料做出的判断。
    在我们将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以下简称“贵 公司董事会的说明”)所述的内容分别与贵公司一九九九年、 二零零零年年报的相 关内容及与有关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承诺使用情况的披露相核对后, 我们认 为,贵公司董事会的说明中所披露的关于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及分别 与贵公司一九九九年和二零零零年年报披露的相关内容比较、与有关招股说明书中 募股资金承诺使用的情况比较及有关比较差异的说明,在重大方面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增发股份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所必备的文件, 并随同其他申报材 料一起上报。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罗铮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赵奇
    国贸大厦2座16层1608室
    邮政编码:100004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