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以其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3,875万法人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贷款,现已全部偿还,该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另外,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3,875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17,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11月15日,自2006年11月16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