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5681.5万股。鉴于该公司曾以其持有的锦州港法人股15375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贷款已偿还,该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已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另外,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以其持有的锦州港法人股13875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18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11月22日,自2005年11月23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