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5,681.5万股。该公司曾以其持有的锦州港法人股73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贷款9000万元,现已全部偿还,该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另外,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以其持有的锦州港法人股73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9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