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3,875万股法人股权为质押物,于2004年1月15日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贷款18,500万元,该项股权质押东方集团已于2004年11月25日办理了撤销手续。
    另外,东方集团于2004年11月26日,以其所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7,5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2004年11月26日至2005年11月25日,自2004年11月26日生效;同时,以其所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375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地灵支行申请8,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2004年11月25日至2005年11月24日,自2004年11月25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