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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 证券简称:锦州港 项目:公司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6-2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552,662,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9%,其中 B股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4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关国亮主持。经与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审议,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第四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四、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200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五、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续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为公司境内外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六、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内容详见2004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锦州港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七、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

    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八、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以逐人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关国亮、任军、刘钧、关卓华、陈青松、汪伟、张维君董事和邸彦彪、杨希宏、董秀成、熊政平独立董事共十一人组成。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对董事关国亮、刘钧、关卓华、任军、陈青松、汪伟、张维君等七人的投票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对独立董事邸彦彪、杨希宏、董秀成、熊政平等四人的投票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九、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以逐人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王继惠、石俊坚、李亚良、王秘、王克学、张俊安、杨洪斌等七人组成,其中王继惠、石俊坚为职工代表监事。其他五名监事的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对监事李亚良、王秘、王克学、张俊安、杨洪斌等五人的投票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52,66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B股5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董事、监事的简历详见2004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锦州港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锦州港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靳庆军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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